一、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類別
本縣行政區(qū)域內政府投資項目變更根據變更金額的大小分為一般工程變更、較大工程變更、重大工程變更、特殊變更。
(一)一般變更:工程變更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下(含本數(shù))的,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審批;
(二)較大變更:工程變更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(不含本數(shù))100萬元以下(不含本數(shù))的,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初審,常務副縣長審定;
(三)重大變更:工程變更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(含本數(shù))的為重大工程變更,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初審,常務副縣長審核,縣長審定或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;
(四)特殊變更:在合同之外新增、可與主體單獨分割的項目,報分管副縣長初審,常務副縣長審核,縣長審定或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二、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
一般工程變更、較大工程變更、重大工程變更、特殊變更項目提請審批時,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資料,并對變更內容的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:
(一)工程變更情況總體說明?傮w說明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、變更原因、責任分析等。
(二)工程變更申報表。申報表須經建設、監(jiān)理、設計、施工等單位簽字蓋章。
(三)涉及地質條件的變更工程地質勘察資料。
(四)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后的設計方案、圖紙。
(五)重大設計變更的專家論證意見及會議紀要。
(六)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審核同意的工程變更造價清單和預算書。
(七)工程變更現(xiàn)場影像、圖片資料。
(八)招投標文件、施工合同(包括預算書)。
(九)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。
三、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
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凡屬弄虛作假、擅自變更等行為造成損失的,按相關程序移交縣紀委監(jiān)委查處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(一)不按規(guī)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;
(二)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,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;
(三)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,規(guī)避審批的;
(四)弄虛作假,提供虛假工程變更,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;
(五)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;
(六)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(guī)定的行為。